2021-11-10
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276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32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1日
(三)股票简称:镇洋发展
(四)股票代码:603213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3,48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526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526万股
(八)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镇洋发展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二)海江投资承诺
股东海江投资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三)德联科技承诺
股东德联科技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四)恒河材料承诺
股东恒河材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五)汇海合伙承诺
股东汇海合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六)海江合伙承诺
股东海江合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七)部分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汇海合伙、海江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时良、周强、邬优红、谢滨、石艳春、张远、沈曙光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镇洋发展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调离、退休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镇洋发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八)间接持股监事承诺
通过德联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胡真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镇洋发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并上市的6,526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1年11月11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