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1
万朗磁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16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3号”文批准,证券简称“万朗磁塑”,股票代码“603150”。本次发行的2,075万股将于2022年1月24日起上市交易,发行后总股本为8,300万股。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月24日
(三)股票简称:万朗磁塑
(四)股票代码:60315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300万股(发行前总股本6,22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75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75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及其他锁定安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欧阳瑞群、周利华、监事马功权
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马忠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东益沣成、金通安益、安元基金、志道投资、高新毅达、拾岳禾安、甄新中、刘振、梁明、章法宝、赵军、阮可丹、陈志兵、王勇、王伟、杨靖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