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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1-11
清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5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9号”文批准。证券简称“清源股份”,股票代码“603628”。本次发行的68,450,000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7年1月12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1月12日
3、股票简称:清源股份
4、股票代码:60362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73,8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8,45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845,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1,605,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68,450,000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Hong Daniel和主要股东王小明、王志成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清源国际有限公司/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③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前述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④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⑤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其他股东清源国际、厦门合英承诺:“①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③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公司其余股东(即富汇天使、富汇科源、卓瑞投资、上海信泽)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Mario Guzzi,董事彭开臣承诺:“①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富汇天使、富汇科源、清源国际或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③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前述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④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⑤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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