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2
至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至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58号”批复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2017]11号”文核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至纯科技”,股票代码“603690”;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5,2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月13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月13日
(三)股票简称:至纯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69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8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2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2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蒋渊、控股股东陆龙英及其控制的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财务总监陆磊承诺:自至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上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吴海华和孙时伟、非法人股东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上海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渊、董事兼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吴海华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少于1,000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如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