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6
广州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69,868万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2.29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3月17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后总股本:619,318万股
(八)新股发行数量:69,86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28%。
根据询价结果,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扣除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已达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在确保公司发行新股数量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
本次新股发行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九)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广州港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广州港集团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广州港集团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广州港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广州港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每年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4)如广州港集团进行减持,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本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远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中远集团须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中远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中远集团在减持公司股份时,每年减持不超过中远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中远集团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其他股东国投交通控股、广州发展、上海中海码头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东广州港集团、国投交通控股、中远集团、上海中海码头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本公司国有股东广州发展由其国有出资人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以自有资金向中央金库上缴资金的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