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1
芯朋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6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07号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1,28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566.0508万股于2020年7月2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芯朋微”,证券代码为“688508”。
三、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一)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
五、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芯朋微”。
六、股票扩位简称
股票扩位简称为“芯朋微电子”。
七、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688508。
八、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12,800,000股。
九、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8,2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5,660,508股。
十一、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7,139,492股。
十二、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410,000股。
十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合计8,460万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新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机构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的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9年10月15日)起36个月;机构股东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75万股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25万股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机构股东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机构股东元禾华创(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疌泉致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75万股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72.7万股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他原始股东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十四、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新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人将按照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薛伟明、易扬波、李志宏(离任)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张韬、李海松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薛伟明、易扬波、周飙、薛琳琪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张立新、易扬波、张韬、李海松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自本人所持本次公开发行前股票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大基金承诺:
“1、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9年10月15日)起3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七)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机构股东南京俱成秋实承诺如下:
“1、本机构受让实际控制人张立新持有的芯朋微股份75万股和公司股东陈健持有的芯朋微股份25万股,分别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发行人机构股东北京芯动能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发行人机构股东苏州疌泉致芯承诺如下:
“1、本机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新处受让的75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72.7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将按该等规定和要求另行签订承诺函执行。
4、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根据《公司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十五、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316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129,492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总量的7.03%,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2%。
十六、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七、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为: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28.30元/股,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1,280万股,上市时市值为31.92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4,828.98万元、6,119.63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满足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