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4
德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发行股数:本次拟发行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29%,均为公司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价格:7.60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2020年9月8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7,800万股,其中A股不超过27,053.60万股,H股10,746.40万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7,053.60万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10,746.4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安、王萌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王安通过安德利集团和BVI平安,王萌通过BVI东华和BVI弘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承诺不以转让安德利集团和BVI平安,BVI东华和BVI弘安股权形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的王安同时承诺:
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BVI东华、安德利集团、BVI平安、BVI弘安(仅持有H股)承诺: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公司其他所持股份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东承诺
(1)成都统一、广州统一承诺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兴安投资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所持股份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同时作为兴安投资的股东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张辉(执行董事兼总裁、同时为BVI平安的股东)、王艳辉(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曲昆生(副总裁兼总工程师)、赵晶(副总裁)、王坤(监事)、黄连波(白水公司总经理)承诺: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承诺不以转让兴安投资(张辉不以转让BVI平安和兴安投资)股权形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子公司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5、除上述承诺外,所持股份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全体直接间接股东还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