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华蓝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68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华蓝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华蓝集团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华蓝集团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8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华蓝集团”,证券代码“301027”;本次公开发行的36,800,000股股票,其中34,902,749股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7月15日
(三)股票简称:华蓝集团
(四)股票代码:30102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47,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6,8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股票数量:34,902,74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股票数量:112,097,25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897,25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06%。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2019年、2020年两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9,414.16万元和12,143.2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8,551.38万元和11,136.9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