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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21-07-21
圣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2021年7月29日
  本次发行股数: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8,106.00万股(含),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含);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77,477.68万股(含)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唐一林、唐地源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与本人的持股数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吕广芹、梁志银、唐一森、唐俊卿、张美芹、焦兆忠、吕广珍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祝建勋、江成真、孟庆文、孟新,公司除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徐传伟、肖猛、吕冬生、唐磊、邓刚、张亚玲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与本人的持股数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公司监事陈德行、柏兴泽、申宝祥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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